柳營簡易庭95年度營簡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清 理 人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
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
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
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0條、第15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或營業所分別在南投縣及台南縣,不
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而本件侵權行為地在桃園縣,有道路
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在卷可稽,是依上開條文規定,
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__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黃玉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