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02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權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3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權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復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2罪,經本院分別以101年度訴字第383號、101年度訴字第1016號判決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告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除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之確定判決「判決確定日期」欄之記載應更正並補充為「101年4月30日(協商判決)」,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之確定判決「判決確定日期」欄之記載應補充為「101年6月19日(協商判決)」外,餘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自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原判決宣告沒收部分,仍應併予執行之,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附表:受刑人鄭權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10日│99年5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及案號│年度毒偵字第4035號│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383號│101年度訴字第101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4月30日│101年6月1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383號│101年訴字第1016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4月30日│101年6月19日│││日期│(協商判決)│(協商判決)│├───┴────┼─────────────┼─────────────┤│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備註│年度執字第6173號(已發監執│年度執字第8314號(接續執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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