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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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0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0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童建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童建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童建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4月24日晚間某│100年11月16日15時│100年11月21日20時│││時│許│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毒偵│臺中地檢100年偵字│臺中地檢100年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731號│第27026號、101年度│第27026號、101年度││││偵字第3975號│偵字第3975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375│101年度易字第949號│101年度易字第949號││事實審││號││││├────┼─────────┼─────────┼─────────┤││判決│100年12月19日│101年5月15日│101年5月15日│││日期││││├───┼────┼─────────┼─────────┼─────────┤││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140│101年度易字第949號│101年度易字第949號││判決││號││││├────┼─────────┼─────────┼─────────┤││判決│101年2月4日│101年6月26日│101年6月26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