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0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煒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277號、101年度執更字第2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煒炘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按定執行刑之裁定本身違法者,固得於裁定確定後,依非常上訴程序加以糾正,若其本身並不違法,而僅係基以定執行之判決有違法情形,經非常上訴審將該違法判處之罪刑撤銷,改判其他刑度,則該裁定因將經撤銷之刑,與其他刑罰合併所定之執行刑,當然隨之變更而不存在,應由原審檢察官另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50年台非字第111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受刑人李煒炘犯附表所示各罪,前雖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09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有該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該裁定所基以定執行刑之本院99年度訴字第1797號、100年度訴字第14號判決有違法之情形,業經最高法院於101年6月
20日分別以101年度台非字第167號、101年台非字第168號撤銷該等判決,並分別改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另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合先敘明。
二、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犯附表所示等罪,經本院、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正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附表:
┌─┬───┬────┬────┬────┬───────────┬───────────┬───┐│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有期徒刑│99年3月2│臺中地檢│臺中│99年度│99年8月3│最高│101年│101年6月│臺中地│││害防制│7月(非│2日採尿│99年度毒│地院│訴字第│0日│法院│度台非│20日(99│檢101│││條例│常上訴撤│回溯72小│偵字第19││1797號│││字第16│年9月20│年度執││││銷改判前│時內某日│30號│││││7號(9│日)│更字第││││宣告刑為│││││││9年度││2338號││││有期徒刑│││││││訴字第││││││10月)│││││││1797號│││││││││││││)│││├─┼───┼────┼────┼────┼──┼───┼────┼──┼───┼────┼───┤│2│毒品危│有期徒刑│99年8月│臺中地檢│臺中│100年│100年1月│最高│101年│101年6月│臺中地│││害防制│8月(非│2日│99年度毒│地院│度訴字│31日│法院│度台非│20日(10│檢101│││條例│常上訴撤││偵字第39││第14號│││字第16│0年3月1│年度執││││銷改判前││80號│││││8號(1│日)│更字第││││宣告刑為│││││││00年度││2337號││││有期徒刑│││││││訴字第││││││1年)│││││││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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