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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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7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秋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081號、101年度執字第75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秋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陳秋金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28日│100年12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1年度毒│檢察署101年度偵││││偵字第516號│字第377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易字第│││最後││842號│84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5月11日│101年4月12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易字第│││確定││842號│840號│││判決├────┼────────┼────────┼────────┤││判決│101年5月11日│101年5月1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