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簡字第22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中簡字第22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佳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53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佳和 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管壹支,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其證據除「被告林佳和於本院訊問時認罪之自白」,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無視於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恣意非法持有本案查扣吸管上殘留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實不可取,並考量其犯後已坦承犯行,且持有毒品之數量甚微,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及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管1支,因無法與其上殘留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擁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慎股
112年度偵字第25341號被告林佳和男3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佳和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之,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月5日4時30分前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取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非法持有之。嗣於112年1月5日4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因交通違規為警盤查,並經警徵得林佳和同意搜索,當場在林佳和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中央扶手置物槽內扣得其持有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管1支,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林佳和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矢口否認有何持有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辯稱:吸管內的毒品係伊於112年1月1日17時許,在享溫馨KTV向「阿成」購買,但伊是以新臺幣3000元購買K他命,不是甲基安非他命云云,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有前揭扣案物可資佐證,復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100103號鑑驗書及查獲照片等在卷可參,被告所辯,顯係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涉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前揭毒品,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檢察官蕭擁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書記官蔡宛穎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