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再小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小抗字第1號抗告人乙○○相對人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95年板再小字第5號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2月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劉以全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書記官白俊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