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7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7758號債權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信信用卡股份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債務人丙○○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所提出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並無債務人丙○○之簽名,是債權人之請求於法不合,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