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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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2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家森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家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家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4日以100年度聲字第6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9月,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
3年6月26日(聲請書誤載為99年6月10日)以103年度聲字第52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合計刑期13年10月,在監獄執行中,於110年7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監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10
0年11月14日以100年度聲字第6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9月,於同年12月7日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
103年6月26日以103年度聲字第52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於同年9月24日確定,上開兩案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0年7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3152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14年2月17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3年7月2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7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315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各1份在卷足憑。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施孟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書記官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