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4號原告 王光宇 上列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監理站所為之竹監新字第00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57條之規定,起訴狀應記載當事人【即記載原告、被告及其代表人之姓名(與機關之關係),本件應以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為被告,並表明代表人姓名 柯武 (所長)】,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並於補正時提出前開裁決書影本與合於程式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各一份,逾期不補正及提出,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書記官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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