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36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非訟代理人 陳煜瀅 相對人 賴孔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
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8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1年10月2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於101年11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1,550,000元,借款
期限至106年11月1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4年6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811,87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㈢相對人又另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並約定相對人應依聲
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日期及方式按期繳付帳款,詎相對人並未依期繳款,現尚欠帳款194,448元及利息、違約金。
㈣相對人尚有前述債務未為清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個人借款契約、信用卡申請書等件影本及債權計算書、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相對人於收受上開通知後雖具狀表示:本件尚未完成債務協商,利息也過高,聲請人逕行聲請拍賣,實非合理;而相對人已還款近半,且抵押物價值遠大於應償還金額,拍賣抵押物有違比例原則。相對人並另行提出還款計畫,為此請求本院撤銷拍賣程序云云。惟抵押權人聲請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屬非訟事件,採形式審查。本件聲請人就已依法登記之抵押權,既已提出債權證明文件證明債權存在且已屆清償期,拍賣抵押物之法定要件即無欠缺,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4年度司拍字第33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130│建│109.13│924分之79││001├───┴────┴────┴──┴─┴────┴─────┤││重測前:永福段二小段5地號,面積113㎡│├──┼───┬────┬────┬──┬─┬────┬─────┤││臺南市○○○區○○○○段│132│建│56.19│924分之79││002├───┴────┴────┴──┴─┴────┴─────┤││重測前:永福段二小段5-5地號;面積56㎡│├──┼───┬────┬────┬──┬─┬────┬─────┤│003│臺南市○○○區○○○○段│133│建│56.57│924分之79││├───┴────┴────┴──┴─┴────┴─────┤││重測前:永福段二小段5-4地號;面積56㎡│├──┼───┬────┬────┬──┬─┬────┬─────┤││臺南市○○○區○○○○段│134│建│111.31│924分之79││004├───┴────┴────┴──┴─┴────┴─────┤││重測前:永福段二小段5-2地號;面積110.8㎡│├──┼───┬────┬────┬──┬─┬────┬─────┤││臺南市○○○區○○○○段│135│建│28.20│924分之79││005├───┴────┴────┴──┴─┴────┴─────┤││重測前:永福段二小段5-3地號;面積27㎡│├──┼───┬────┬────┬──┬─┬────┬─────┤││臺南市○○○區○○○○段│136│建│17.78│924分之79││006├───┴────┴────┴──┴─┴────┴─────┤││重測前:錦段二小段55-2地號;面積18㎡│├──┼───┬────┬────┬──┬─┬────┬─────┤││臺南市○○○區○○○○段│137│建│44.02│924分之79││007├───┴────┴────┴──┴─┴────┴─────┤││重測前:錦段二小段55-1地號;面積43㎡│└──┴─────────────────────────────┘┌──────────────────────────────┐│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33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地│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下││││││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001│56│臺南市中西區│臺南市中│10層樓房│34│34│平│全部││││永福路2段116│西區檨仔│鋼筋混凝│0.│0.│方│││││號地下室│林段130│土造│56│56│公││││││、132、1││││尺││││││33、134││││││││││、135、1││││││││││36、137││││││││││地號││││││├──┴─┴──────┴────┴────┴─┴─┴─┴──┤│共有部分:檨仔林段55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987││重測前:永福段二小段82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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