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48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代理人辛○○相對人乙○○
丙○○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羅楹雯 即庚○○相對人丁○○
戊○○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讓與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著有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張景皓 於民國85年8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本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4,17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5年8月12日至125年8月1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債務人張景皓向聲請人借款未依約清償,現尚欠本金3,049,079元及自90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65計算之利息,暨自90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嗣相對人等分別因贈與、繼承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為此以相對人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債權憑證、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等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分別於95年
1月20日合法送達相對人丁○○、戊○○、甲○○、於95年
3月24日合法送達相對人乙○○、丙○○,惟迄未見相對人等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淑瑜┌─────────────────────────────────────────────────────────────┐│附表:95年度拍字第48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新埔│寶鎮││七四七│建│││五八點七八│全部│丁○○、 張貴 │││││││││││││珠、甲○○各│││││││││││││分別所有四分│││││││││││││之一,丙○○│││││││││││││、乙○○公同│││││││││││││共有四分之一│└──┴───┴────┴────┴────┴───────┴─┴──┴──┴──────┴─────────┴──────┘┌─────────────────────────────────────────────────────────────────┐│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4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86│五分埔路│寶鎮段74│鋼筋混凝│第一層│第二層│第三層│第四層││162.00│陽台│6.66│平方公│全部│丁○○││││64之17號│7地號│土造、四│40.90│40.90│40.90│39.30│││平台│1.69│尺││、張貴││││││層│││││││屋頂突出│10.80│││珠、張│││││││││││││物││││ 冬燕 各│││││││││││││││││分別所│││││││││││││││││有四分│││││││││││││││││之一,│││││││││││││││││丙○○│││││││││││││││││、 張育 │││││││││││││││││ 瑋公同 │││││││││││││││││共有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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