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小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小字第337號
原   告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美詩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沒有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是新臺幣(下同)95,662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原告應補
繳500元。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就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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