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小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小字第182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訴訟代理人  郭譯
被   告  黃春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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