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小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小字第519號
原   告  簡立聖
       陳玥曄
       簡嘉鋆
       黃月麗
       陳玥霓
       簡妙君
       吳琇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志浩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有記載完整原告姓名及住居
所、原告親自簽名或蓋章的起訴狀原本,如果逾期不補正,就駁
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的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應
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7條,第24
9條第1項第6款、但書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沒有記載原告陳玥曄、簡嘉鋆、黃月
麗、陳玥霓、簡妙君、吳琇鋒(下稱原告6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也沒有原告6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無法確認原
告6人是否有起訴的意思。本院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果逾期不補正,就
駁回原告6人起訴的部分。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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