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3號上訴人即被告 趙細歡
王思越 王君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74,9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1,2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書記官林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