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3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李炎壽 訴訟代理人 葉憲森 律師
吳榮昌 律師被告 黃本吉
黃文登 黃文基 黃耀進 被告 洪志坤 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湯詠煊 律師被告 趙細歡
王思越 王君堯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林群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3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補充如後附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107年度重訴字第33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主文第13項訴訟費用由被告依附表所示比例分擔,惟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3號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缺漏檢附主文第13項記載、內容如本裁定後附「附表」所示、關於被告應分擔訴訟比例之附表,係顯然錯誤,於判決結果、標的不生影響,爰逕予更正(補充)。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書記官林書慶附表┌──┬──────┬───────────┐│編號│被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1│黃本吉│150/10000│├──┼──────┼───────────┤│2│黃文登│1295/10000│├──┼──────┼───────────┤│3│黃文基│2033/10000│├──┼──────┼───────────┤│4│黃耀進│406/10000│├──┼──────┼───────────┤│5│洪志坤│2381/10000│├──┼──────┼───────────┤│6│趙細歡、│連帶負擔3731/10000│││王思越、││││王君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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