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21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衛星娛樂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練台生民國39年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4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衛星娛樂傳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法第92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林婷立法官劉亭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