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4667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丙○○
乙○○被告快可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被告己○○
甲○○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3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中關於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記載,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5月9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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