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家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聲字第69號聲請人甲○○
樓相對人乙○○
樓右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300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經本院92年度婚字第10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9日
家事庭法官張競文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起訴裁判費3000元合計300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94年5月9日
書記官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