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4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
黃韋齊 律師被告穩維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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