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號
原告奕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雅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2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書記官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