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1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炤杅
指定辯護人盧美如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惟被告涉犯法條有漏未告知,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婷
法官李謀榮
法官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彥端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1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炤杅
指定辯護人盧美如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惟被告涉犯法條有漏未告知,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婷
法官李謀榮
法官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彥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