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1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炤杅

指定辯護人盧美如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惟被告涉犯法條有漏未告知,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婷

法官李謀榮

法官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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