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補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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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橋補字第946號
原 告 廖崳偲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 律師( 法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昆霖 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13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109年度橋救字第25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
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
告應於該駁回裁定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