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勞小補字第7號
原 告 黃淑絹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葉育誠 即銘生慢性復健醫院等間請求給付資遣
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71,71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