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再簡字第1號
再審原告 范聖任
再審被告 陳華崧
陳華永
訴訟代理人 陳華昌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字第279號確定判決
之再審事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再易字第10號移送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前,停止訴訟程序
。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及400地號
土地之經界爭議,涉及同段398、399、400、401、402及403
、404、405、406、407、408、409及419等地號土地之經界
爭議,前曾進行地籍檢討,並另有他訴訟先行繫屬中,再審
原告並為該事件之受告知訴訟人,為免裁判歧異,兩造聲請
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字第279號確定判決之再
審事件(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再易字第10號裁定
移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前,停
止本件訴訟程序,核有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
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