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投簡字第287號
上 訴 人 吳秀如
法定代理人 吳敏雄
張碧雲
上 訴 人 陳怡伶
陳冠霖
陳怡君
上列三人
法定代理人 陳振輝 住同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496,08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