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0年度投簡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投簡字第287號
上 訴 人  吳秀如
法定代理人  吳敏雄
       張碧雲
上 訴 人  陳怡伶
       陳冠霖
       陳怡君
上列三人
法定代理人  陳振輝   住同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496,08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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