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交易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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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易字第41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鳳金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惠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