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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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56號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即王士
鳴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即 王士鳴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即王士鳴之遺產管理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1,287元,應繳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