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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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48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曾聲請對被告 邱江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52,95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4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5,94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