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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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3號原告 王順福
陳曾素珍 李建廷 歐敏能 周毅國 黃文杰 林利權 傅鴻基 薛世章 楊玉珠 兼上10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紹賢 前原告與被告 林農間 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應提出回復原狀所需費用之證明),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