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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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24號原告 王劉嬋娟 被告 陳源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遷讓房屋部分,按房屋最新課稅現值核定為新台幣34,000元,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