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24號原告 王劉嬋娟 被告 陳源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遷讓房屋部分,按房屋最新課稅現值核定為新台幣34,000元,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紀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