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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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38號原告 王冠凱 即 冠君 工程行上列原告與被告泰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94,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