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清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07號聲請人 陳美鳳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書記官王嘉蓉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1,02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2人,連同債務人,合計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2+1)×34×10=1,020元)。
二、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現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暨發生原因為何?以及補正說明聲請人向各債權金融機構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協商情形。有無成立協商?如有,請提出協商成立資料,包含以下事項:1.提出與銀行協商成立之完整資料(含協議書內容、簽名、成立日期、附件每月每債權人受償金額明細表)。2.陳報依協商已清償之金額為何,及何時毀諾?至停止還款前,有無依約繳納?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之還款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三、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北市○○○路○○○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02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四、請補正提出聲請人自己及配偶 張晃雄 、第三人 張哲誠張哲榮 之戶籍謄本(記事均不得省略)。
五、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路○○○號2樓房屋?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本,並請說明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如有,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六、就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之收入情形,請補正說明並提出聲請人於102年9月起至104年9月,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相關證明文件(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應詳列各項收入來源並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七、請向本院詳細說明聲請人目前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及聯絡方式等),並提出最近六個月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八、請補正說明有無依民法第1114條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就該扶養義務(指依法應負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與債務人關係?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與其等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內容不得省略)及聯絡方式。(電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併說明有無扶養聲請人?如有,請提出聲請人於本件聲請清算前二年即自102年9月至今,期間內所受領扶養費用之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九、請陳報說明就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之支出情形,即自102年9月起至104年9月,期間內含伙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
一○、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
月負擔膳食費6,000元、交通費1,000元、租金5,000元、個人日用品支出800元、勞健保費698元、扶養配偶支出10,000元、電話費700元,是否係目前之支出情形?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一一、承上,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配偶,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請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配偶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配偶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說明其目前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及聯絡方式等),併提出其薪資收入證明文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3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依民法第1114條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一二、本件據聲請人陳報與債權人臺灣銀行間係保證債權債務關係,擔任張哲誠、張哲榮辦理助學貸款之保證人等語,請說明聲請人與張哲誠、張哲榮之間關係為何?為何擔任其等辦理助學貸款之保證人?如為其等之親屬,請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張哲誠、張哲榮有何不能清償主債務即助學貸款之情事及原因,並應說明張哲誠、張哲榮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請說明其等之目前是否成年?就學情形?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及聯絡方式等),併提出其就學及薪資收入證明文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3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一三、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一四、請向本院陳報聲請人於本件聲請清算前二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另請一併陳報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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