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4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六五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選任辯護人蘇精哲
王正嘉徐建光律師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柯彩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真芬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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