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5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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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591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秋旗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務人賴秋旗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