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201號原告 劉國章 訴訟代理人 劉佳田 律師被告 劉國權
劉國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3,176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33,447元(土地公告現值22,000元×150.61平方公尺×2/3=2,208,947元,建物課稅現值124,500元,合計2,333,4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66元,原告僅繳納23,176元,尚欠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瑞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上開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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