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89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絲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建元 間,因103年度婚字第89號離婚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玆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