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75號原告 方志賢 被告 賴泓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高英賓法官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書記官蕭訓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