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406號原告 阮秀水 被告 邱盈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六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阮秀水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記載,均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書記官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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