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119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1198號
原   告  侯鳳如
訴訟代理人  許淵秋 律師
被   告  李宗信
       李博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
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甲、兩造聲明及陳述要旨:
一、原告主張:」關於「訴外人 李駿川 於89年4月17日死亡」之
記載,應更正為「訴外人李駿川於69年11月5日死亡」,宣判及
書記官製作原本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之記載應更正
為「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敏芳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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