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69號聲請人 盧智弘 相對人 陳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聲明異議人未於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證明者,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經證明者,該債權應受分配之金額,應行提存,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該債權應受分配之金額,即因提存而發生當然停止分配之效果,殊無另行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之必要。是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之「異議之訴」,解釋上應不包括分配表異議之訴。又聲請人之起訴狀雖記載為「債務人異議之訴」,惟依起訴狀之內容,聲請人係請求刪除相對人即債權人陳報之利息及違約金部分金額而於分配期日1日前提出書狀聲明異議,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應認聲請人之意係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核先敘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52683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案件,聲明異議請求刪除相對人利息及違約金部分金額,更正分配表而為分配,並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為此聲請裁定准於聲請人所提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分配程序。
三、經查,聲請人向本院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主張相對人提出之利息及違約金部分應予刪除,已如前述,然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該債權應受分配之金額,即因提存而發生當然停止分配之效果,非屬得聲請停止執行之事由,本件聲請既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不符,聲請人聲請供擔保停止執行,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書記官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