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73號聲請人 陳光進 代理人 潘俊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財團法人桃園市中壢區中原國民小學教育事務基金會之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財團法人桃園市中壢區中原國民小學教育事務基金會組織及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變更前後對照表「修正後章程」欄所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財團法人法頒佈,爰聲請准予變更相對人之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桃園市中壢區中原國民小學教育事務基金會109年度第1次董事會議紀錄、民國104年1月18日修定之原捐助章程、109年2月21日修定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變更前後對照表等件為證。而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桃園市中壢區中原國民小學教育事務基金會如附件所示內容之捐助章程,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管理目的及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並無抵觸,復經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以109年8月28日桃教終字第1090077963號函表示同意變更在案,足認聲請人之上開聲請,確屬依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書記官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