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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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除字第513號聲請人 羅安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書記官周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