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287號
原 告 游俊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志宏 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張志宏全體繼承人
之姓名、住居所,並陳報該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
之;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如起訴
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
第1款及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上雖記載被告為張志宏之繼承人,然
並未記載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或年籍資料,致本院無從特定
原告起訴之對象,亦難以確定其當事人能力,原告起訴程式
尚有不備,應予補正。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書記官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