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七八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鄭錦堂 律師複代理人 李保祿 律師送達代收人鄭錦堂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甲○○
乙○○訴訟代理人 黃碧芬 律師右當事人間聲請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事實
甲、聲請人丙○○方面:
一、聲明: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
三、證據:
乙、被告方面:理由
甲、程序方面: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丙、結論: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俊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余淑芬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