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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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67號原告 吳宜諮 原告與被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記:經調取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15026號執行卷查閱結果,債
權人台灣土地銀行已撤回執行之聲請,本院執行處承辦股僅撤銷兩份執行命令其中一份,民事庭已通知執行處承辦股從速補辦撤銷另一份執行命令,原告收到撤銷通知後,可向學校查詢是否亦已收到撤銷通知,如亦收到,請具狀向本院撤回本件起訴,可免繳納裁判費。如未具狀撤回起訴亦未繳納裁判費,本院仍將裁定駁回本件起訴。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曾玲玲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