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7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被告 黃瑛華 即 黃秀琴 被告 吳煌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斗六家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家事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