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129號聲請人 張文宏 相對人 張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聲請人張文宏應查報相對人張清所有坐落於屏東縣○○鄉○○段○○○○○號土地(面積1,65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分之1)之市場現值(如提出同一生活圈之土地實價登錄資料),以便憑核約定售價是否相當。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