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桃補字第一九九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拾肆萬柒仟貳佰叁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俏美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美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